宁夏国际语言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 ,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分为下列五种: 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违反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可暂缓派遣,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七条 偷盗、诈骗财物者,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涉案价值超过500元,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窝赃、销赃者根据其赃物价值按本条规定处理。作案两起以上、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校园内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未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黄色书刊、软件、音像制品等,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有关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未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致他人较轻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致他人较重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20节以上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天按9学时计算),将根据累计旷课节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不足10学时,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二)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课桌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三)不按规定就座,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二)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者;
(三)为别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四)未经允许在考场内使用辞典、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者。
三、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前盗窃试卷者;
(二)替考和被替考者;
(三)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威胁者。
第二十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包庇等)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或赔偿经济损失,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 受处分后再次违纪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两起及以上违纪事件者,其处分等级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处分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违纪。
第二十七条 违反《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警告处分;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违规登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停发奖助学金,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处分原则、处分执行和申诉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查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处分决定必须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 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围,依照本规定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师生发展中心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班主任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如下:
(一) 询问当事人;
(二) 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三) 提取书证、物证;
(四) 勘验和鉴定。
三、 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师生发展中心研究决定,由师生发展中心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发文并公告,并备案。
四、 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师生发展中心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师生发展中心审议,报校领导签批后发文并公告。
五、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以上处分的,由师生发展中心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师生发展中心审议,由师生发展中心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银川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
一、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处分登记表;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意见并呈报师生发展中心,对于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师生发展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部门处理意见,并上报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院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第三十六条 善后处理
一、所在班级应对受处分的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二、受处分学生可根据悔改表现,在受处分满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师生发展中心作出是否撤销处分决定,评议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己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六、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七、受处分者,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八、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内达到一、二等奖学金的标准,经批准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的形成和报批程序
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班级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核,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师生发展中心编文号发文,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并送有关职能部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提出取消或减轻处分的建议,师生发展中心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
三、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班主任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会同取消决定一同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职在籍学生。旁听生、以及其他在我校就读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罚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师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