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际语言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普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或以上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凡中等职业学校均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我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其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例如患有传染病等)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学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不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批准假期仍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论,取消学籍。
第五条 凡按大类专业招生或经批准进行招生改革的学校,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六条 学生入学注册时,学校应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条 新生登记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宁夏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十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连续性课程以学年按两个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记载;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它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改上保健课。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补考机会一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
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住院或经学校派出参加会议、学习、比赛以及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确需缓考者,可申请缓考。其他原因未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准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教育教学处签署意见后批准。缓考学生可随下学期的补考进行考试。未履行缓考手续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严重违反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根据《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育教学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军训、上课、实习、实训、自习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辅导员或班主任、师生发展中心的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能否予以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在学期末,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个人和小组的鉴定在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装入学生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无正当理由不能转换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一)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二)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中专生入学已满三学期者;
(二)专科生入学已满一学期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省内)(高职学生)或《宁夏国际语言学校转学申请表》(中职学生),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报宁夏教育厅高教处或职成处备案。
区内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转学申请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等)交教育教学处审核,经校领导同意,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批准后将相关材料交教育教学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跨省)(高职学生)或《宁夏国际语言学校转学申请表》(中职学生),由我校推荐,经区教育厅批准,由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外省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并附有关材料(转学申请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与我校教育教学处联系,经我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教育教学处、师生发展中心同意审核,报学校党委会通过后,方可到教育教学处办理手续。
(四)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育教学处、师生发展中心审核,由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年。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七)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我校学生凡末批准转专业、转学和办理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的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己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学生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假天数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向教育教学处、师生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育教学处、师生发展中心备案,方可生效。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学期开始或者中间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籍关系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报教育教学处、师生发展中心核实,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停学学生由教育教学处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书(一式四份,教育教学处、师生发展中、所在班级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军入伍,可保留学籍(最长保留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外出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健康,填写《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天,或上学期末持有关证件,申请复学。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并开除学籍。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五)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返校住宿、上课,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年结束时,经考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仍超过该学年所开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二)休、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或缺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退学标准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不宜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二)退学学生填写《宁夏国际语言学校退学申请表》,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结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区教育厅备案。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体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奖励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宁夏国际语言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从德、智、体、美、劳五方面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专业课与技能课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按相应学制修满全部课程,因考试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资格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后一年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学生本人与学校教育教学处联系),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原同届毕业生毕业时间填制。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